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制修订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其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其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国家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四)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五)承担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评估标准实施情况;
(七)进行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
(八)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委员会可接受相关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委员的组成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一半。相关方有教育科研机构、行政部门、认证机构等。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25人,其中包括1名主任委员和不超过5名副主任委员。相同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且主任与副主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具有明确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热心并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四)依法在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单位同意推荐。
(五)符合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声誉高,有影响力;
(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确保招标评标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简称“评委专家库”),是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的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评委专家库主要为铁路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专家。
第二章 评委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铁路一、二级市场的评委专家库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负责组建,并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包括审查专家资质、监督评标定标工作等。
第三章 评委专家条件和审批
第七条 评委专家应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铁路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评审专家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的,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并纳入管理的人员。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导语:湖南省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成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考核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