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刑罚未加重,二审法院遵循检察院意见

12月23日讯,据北京电视台《天天体育》节目报道,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李铁的上诉书。

根据公开信息,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前主教练李铁案件进行了宣判。李铁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2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起诉的一方希望提出上诉,他们应通过原审法院进行申请,而该法院需在三天内将上诉状及案卷证据移送至上一层级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同级检察院和另一方当事人发送副本。如果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该院也必须在三天内转交相应材料给原审庭和其他相关方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指出,在处理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案件时,二审机构会基于以下情况作出裁定:一是若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且量刑合理,则驳回上 appeal并维持原判;二是如发现法律应用错误或量罚不当,将予以改判;最后,如存在事实不清晰或者证据不足,可选择重新调查后再做决定,也可撤销初步判断,并发回重审。在此情况下,一旦经过重新审核后的结果再次产生争议,再次提起申述亦不得加重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訟法》第237条,对于由被告本人或其代理律师等所提出的控辩事项,不得增加惩罚力度。而对于公检机关抗议或自控者提起异议则另算特例,不受上述限制影响。